工商注冊如果丟失了各種發票該如何處理?一系列的問題在困擾著我們,對于新疆工商注冊的這些問題,將在下面的文章中詳細講解,下面一起來看一下吧。
1.丟失“空白發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一條規定處理,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妥善保管發票,發生發票丟失情形時,應當于發現丟失當日書面報告稅務機關,并在轄區內地級市報刊上登報聲明作廢。然后填報《發票掛失損毀報告表》,持稅控設備到國稅主管機關或自行辦理電子發票退回或作廢手續。
稅務機關對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納稅人,可以按發票管理辦法未按照規定保管發票的情形,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稅務機關對丟失空白普通發票的納稅人,可以按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未按照規定保管發票的情形,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2.丟失“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化增值稅發票領用和使用程序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9號)第三條規定進行處理:
“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如果丟失前已認證相符的,購買方可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及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或《丟失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附件1、2,以下統稱《證明單》),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如果丟失前未認證的,購買方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進行認證,認證相符的可憑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及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證明單》,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和《證明單》留存備查。
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抵扣聯,如果丟失前已認證相符的,可使用專用發票發票聯復印件留存備查;如果丟失前未認證的,可使用專用發票發票聯認證,專用發票發票聯復印件留存備查。
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可將專用發票抵扣聯作為記賬憑證,專用發票抵扣聯復印件留存備查。”
3.丟失“已開具的普通發票”
丟失已開具的普通發票發票聯,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于發票丟失當日在市州級以上黨政報刊雜志上刊登遺失聲明,并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已登報聲明作廢的證明材料。
受票方需要用存根聯入賬作為稅前扣除憑證的,必須要取得開票方注明“此件是我單位提供,與原件相符”并加蓋公章的存根聯復印件,與發票丟失登報聲明一并作為原始憑證。
納稅人丟失普通發票全部聯次的,按丟失空白普通發票處理。
4.登報申明
增值稅專用發票被盜、丟失是否必須在《中國稅務報》上刊登“遺失聲明”?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被盜、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0號)明確,決定取消納稅人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生被盜、丟失時必須統一在《中國稅務報》上刊登“遺失聲明”的規定。
即:發生發票被盜、丟失情形時,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于發現被盜、丟失當日書面報告稅務機關,并在轄區內地級市報刊上登報聲明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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